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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民国晋中地区社会经济生活初探:基于晋中

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1-14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关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学界大致有两个成熟的方向,一是从法律史的角度开展研究,一是从经济史的角度开展研究。前者主要是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为中心,代表学者有仁井田陞

关于契约文书的研究,学界大致有两个成熟的方向,一是从法律史的角度开展研究,一是从经济史的角度开展研究。前者主要是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为中心,代表学者有仁井田陞、浜下武志等,后者主要是以厦门大学为中心,代表学者有傅衣凌、杨国桢等,这些前辈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对契约文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成果丰硕。近年来,各地学者逐渐加强对契约文书资料的搜集和运用,各种新兴的研究成果也不断出炉,其中以徽州文书与清水江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影响颇大。这些成果更多的是从社会史的角度挖掘契约文书中的文本价值,作为一种新兴的研究方向,势头强劲。

作为一种法律文书与私家档案,契约文书记录着升斗小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等等,对我们开展社会史研究,从微观的角度解读宏观的制度安排有重要的史料价值。作为史料的民间契约文书,它的真实可靠性是其他史料所无法比拟的。与官方的政书、方志、文人游记等史料相比较,它不存在隐晦或者个人主观色彩的流露,因为涉及具体的利益分配,立契双方在表达上力求表述的严密、准确、客观。

区域社会史研究注重区域的差异性,以往的研究囿于材料限制主要集中于南方,本文在搜集的山西民间契约文书的基础上,选取晋中地区的部分村落与宗族契约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拟从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就契约文书所展现的区域特点、土地流转的影响因素、地价的走势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体现区域社会特色及其民间交易惯习,从而重现晋中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活概况。

一 契约文书所展现的区域特点

“契约文书是我国民间使用长达数千年、广为流行的一种私文书。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种种物权和债权行为,需要用文书形式肯定下来,表示昭示信用,保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履行,便形成契约文书。”[1]1除了是“私文书”之外,契约文书也有“公”的含义,因为契约文书尤其是对田宅的交易文书,其生成过程,包括了订立契约、投税印契、过割粮银三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国家力量的参与。特别是后两个环节,国家力量正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土地的动态管理,从而保证“赋税不落版籍”。而契约文书又有一定的区域性,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水平、交易惯习等因素的不同,具体到各个区域、各个时段的契约文书展现出不同的特点。以笔者所见的山西地区契约文书为例,其形制便不同于其他省份,这与清代契尾由各省布政使司颁发有莫大关系。① 清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推行契尾之制,清初的契尾由各府县自行印制,康熙中晚期改为司颁契尾,之后一直沿用至光绪年间。在涉及到具体交易物、交易对象等问题时,各个地区的契约文书也表现出一些差异性。以下以晋中地区为例。

(一)水利开发与运用

“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2]14水之于农业的重要性自然不必多提,明清以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山西水资源逐渐缺乏,人们围绕着有限的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各种与水有关的产业也相继出现,这些都在晋中地区的契约文书中得到体现。

立合同信约人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村公所村长罗淳、毕宗德、王俊杰、吴照旭、戴竹义等,晋汾渠经理姚村张崇德、张致远、贾南山,高家堡高冲霄、高宫桂等情因清源县属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村定妥晋汾渠水程画夜三十天,两皆言明,每画夜补助大洋七十五元。此款按四期交付,立约之前付过大洋六百五十元,阴历十一月十五日付洋四百元,阴历十二月初一日付洋四百元,来年阴历七月初一日付洋八百元至期。此款不许挪前兑后,此款到期如付不到,有五村各付各则。水程水送高家堡村南田内,晋汾渠郊田内开口或上游意外之变故,按日扣除,如晋汾渠境外开口或沿路有何争执,与晋汾渠无干,晋汾渠只可按日算洋,如有大局更动,作为无效。此系两出情愿,永不失言,恐后无凭,立此合同信约一样两张,各执一张为据。

民国二十七年阴历十一月初七日 立

西范庄罗淳、西青堆毕宗德、东青堆王俊杰、南青堆吴照旭、乔武村戴竹义 晋汾渠姚村张崇德、张致远、贾南山 高家堡高冲霄、高宫桂

中证人 张继鹏、朱文俊、郭筱汾、高在新、高廷玺① 晋中契约文书第一本-56,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藏,收集人:郝平。

“晋汾渠为原太原县、清源县、交城县引用晋祠泉水的冬闲水,进行冬浇所开采的一条渠道,该渠由太原县高家堡村创办,开挖于清咸丰元年(1851),引晋水浇灌本村汾河土地48顷。民国元年(1912)高家堡村长高登瀛、姚村村长刘纯懿议定联合公办晋汾渠。从此,晋汾渠除高、姚两村农田外,并向清源、交城两县卖水浇地。”[3]73此渠延续到1951年,使用时间长达一个世纪。据笔者所见有关晋汾渠的其他资料显示,晋汾渠后期成立有专门的“晋汾渠联合水利委员会”,渠道所经各村设有水利专员,后期的水费缴纳也改为实物。对水利设施的开发与运用需要大量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其回报也是非常丰厚的。上述这件合同讲述的便是高家堡与姚村联合卖水给清源县西范庄、西青堆、东青堆、南青堆、乔武村五村,这一买卖水程的行为将会对当地的数个村落产生重要的影响,对姚村和高家堡而言,他们可以藉由卖水获取丰厚的利益以弥补开发时的人力物力消耗,而对下游的五个村落来说,其生产生活条件必将得到较大的提高。合同内容中也明确提到渠道使用的一些基本规范,如怎样分配水程,如何付费、意外事件的处理机制等,说明水利开发与运用的程序已经非常成熟。正是对水利的开发与运用使得相关的村落被囊括进一个共同的网络。

文章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jzxyxb.cn/qikandaodu/2021/0114/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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