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稿件要求: 1、稿件内容应该是与某一计算机类具体产品紧密相关的新闻评论、购买体验、性能详析等文章。要求稿件论点中立,论述详实,能够对读者的购买起到指导作用。文章体裁不限,字数不限。 2、稿件建议采用纯文本格式(*.txt)。如果是文本文件,请注明插图位置。插图应清晰可辨,可保存为*.jpg、*.gif格式。如使用word等编辑的文本,建议不要将图片直接嵌在word文件中,而将插图另存,并注明插图位置。 3、如果用电子邮件投稿,最好压缩后发送。 4、请使用中文的标点符号。例如句号为。而不是.。 5、来稿请注明作者署名(真实姓名、笔名)、详细地址、邮编、联系电话、E-mail地址等,以便联系。 6、我们保留对稿件的增删权。 7、我们对有一稿多投、剽窃或抄袭行为者,将保留追究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二、投稿方式: 1、 请使用电子邮件方式投递稿件。 2、 编译的稿件,请注明出处并附带原文。 3、 请按稿件内容投递到相关编辑信箱 三、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方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方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方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若投稿人有违反该款约定的行为,则我方有权不向投稿人支付报酬。但我方在收到投稿人所投作品10日内未作出采用通知的除外。 5、 投稿人授予我方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投稿人委托我方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整体性治理理念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究

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1-1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伴随着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相继建立,关于我国文化生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日趋丰富。但从现有研究来看,跨学科交叉与综合研究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基于

伴随着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的相继建立,关于我国文化生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日趋丰富。但从现有研究来看,跨学科交叉与综合研究仍较为缺乏,尤其是基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复杂性、动态性以及不确定性正是现代社会治理问题的典型性特征。基于现代治理理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进行研究,探寻其建设模式或体系,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整体性原则

2004年10月,在日本奈良召开的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会议上拟定的《关于整体保护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Yamato宣言》,从多个方面探讨了将整体性方法用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201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将整体性保护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与此同时,我国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探讨。刘魁立(2004)从非物质文化事象本身和文化的生命之源;空间向度和时间向度;非物质文化的价值观与其背景和环境;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的整合和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对文化共享者的价值认同和文化认同的尊重[1]等6个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原则进行了阐释。赵艳喜(2009)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是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相关环境和人三项要素,从历时性和共时性两个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的综合、立体、系统性保护。[2]王巨山、夏晓晨(2011)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体特征和具体类别体现出的特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整体性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内容观、自然环境观、文化生态观和文化功能观[3]4个方面。基于相关研究,从整体性保护内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范围上从遗产自身向其周边环境以及环境中的各组成要素的扩展,从遗产自身向遗产传承人以及遗产相关社区民众的扩展;二是方法上从简单的收藏、展览向综合保护措施的应用的扩展,从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的转变;三是保护主体从单一化向多主体合作的演变,其目的是通过对遗产、环境及相关利益主体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动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性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中国实践

基于对整体性原则的实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生态博物馆、民族文化村、民族文化生态村等多种综合性保护方式,并于2006年提出了通过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新举措。整体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方式,关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关文化生态环境的共同保护。整体性原则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理论基础之一。2010年2月文化部为进一步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颁布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原则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和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的,其根本宗旨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是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是经文化部批准设立的特殊区域。针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内涵及原则,赵艳喜(2012)通过对整体性保护与区域性整体保护的分析,认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就是通过对特定区域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实现“区域性整体保护”。[4]李山岗(2016)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样本,对其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进行了探讨。[5]刘魁立(2007)提出了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开放性原则、发展的原则、主体性原则、尊重寓于文化遗产中的广大民众的价值观以及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6]。

综合来看,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结合地域特点和具体情况,在方式方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文化形态的综合保护;二是关注对生态环境的综合保护;三是注重文化生态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文化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区域以及整体性保护四个概念紧密相关,基本上都具有相对独特的文化形态、较大的地域范围、与历史文化名城高度重合以及面临不同的威胁四个方面的特点[7]。所萌(2014)是对以往以民俗学为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的突破。其从区域发展的视角,构建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之间的联系,实现了从传统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向多种文化表现形式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保护的转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主要实践方式。

文章来源:《晋中学院学报》 网址: http://www.jzxyxb.cn/qikandaodu/2020/1111/409.html



上一篇:以“三个精准”助推全域旅游发展 ——浅谈晋
下一篇:晋中市玉米/高粱-小麦-大豆高产模式下的土壤创

晋中学院学报投稿 | 晋中学院学报编辑部| 晋中学院学报版面费 | 晋中学院学报论文发表 | 晋中学院学报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21 《晋中学院学报》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